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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专项建设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2-03-29  浏览次数:8028

山东省“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专项建设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医药高层次人才向我省国家综合性新药研发技术大平台(省重大新药创制中心)、国家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和国家综合性新药研发技术大平台(山东)产业化示范企业(统称“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聚集,大力推进我省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专项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人组发[2010]6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简称药学特聘专家)专项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是:自2010年起,用3—5年时间,在“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中设立20—30个药学特聘专家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20—30名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能力的药学特聘专家,建成20—30个以药学特聘专家为核心、以80至180名学术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带动全省新药技术链和产业链的完善,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新药和先进生产技术,提升全省新药产业化水平。
  第三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省科技厅负责药学特聘专家的遴选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负责。
省科技厅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设岗意见、评审、以及对异议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二章 药学特聘专家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是:紧密结合我省新药科技创新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根据我省新药创制能力建设和研发目标,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
  第五条  药学特聘专家岗位设置范围:在国家综合性新药研发技术大平台济南中心区、省重大新药创制中心及各单元技术平台、医药企业孵化基地(园区)分别设置1个药学特聘专家岗位。有专业研究机构、专职研发人员和科技专项经费的示范企业可以设置药学特聘专家岗位,鼓励示范企业与省重大新药创制中心联合申请药学特聘专家岗位。优先支持已进驻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中心区的单位申请药学特聘专家岗位。
  第六条 申请设置药学特聘专家岗位的单位,除符合省泰山学者岗位设置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重大新药研究开发的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在学术上或产业化上具有特色,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备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或产业化能力。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新药研发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相关领域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奖励。
  2、有专业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具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和稳定的研究方向。拥有药物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单元技术平台必须具备本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的科研条件,原则上应通过省科技厅组织的单元技术平台认定。
  3、研发经费充足。其中,示范企业的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能低于5%。
  4、领导重视,能够为药学特聘专家及学术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条 药学特聘专家岗位申请审批程序
  1、省科技厅发布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的公告。每一设岗单位原则上设置1个药学特聘专家岗位,每一岗位设置期为5年。
  2、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单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岗位设置条件提出设岗申请。有条件的申请单位在提出设岗申请前,可组织专家对拟申请岗位在全国同行中的先进性、特色、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填写《山东省“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送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设岗资格,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药学特聘专家岗位职责任务
  1、开展新药创制能力建设和新药开发,承担至少1项国家级新药研发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取得至少1项达到本领域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科研经费逐年增加,使本领域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世界先进水平。
  2、培养本技术领域某一研究方向上有一定影响的学术骨干,形成一支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一定数量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力争部分人选进入“两院”院士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计划”等,着力培养冲击世界科技前沿的一流科技创新尖子人才和领军人物。
  3、为医药企业提供高水平的新药证书或临床研究批件,促进新药成果的产业化,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培训服务,成为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4、积极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使其成为国内本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5、本领域的仪器设备及其他条件达到国内一流、乃至世界先进水平,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第九条 设岗单位和药学特聘专家要根据新药创制能力建设和研发目标,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充分论证,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条 药学特聘专家岗位实行目标管理。日常管理由设岗单位负责。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考核,对于没有完成设岗规定任务或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建设任务 的,限期整改。对于药学特聘专家岗位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优先进入下一期工程建设,优先承担省科研任务。

  第三章 药学特聘专家的选聘
  第十一条  选聘的原则是:坚持学术水平和学科影响力并重;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坚持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着重引进省外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宁缺毋滥。
  第十二条 药学特聘专家应聘人选除具备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选聘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深,主持过与医药相关的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科技建设工程。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申请应聘到示范企业工作的药学特聘专家,一般应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完成临床前研究或以后研究阶段的重大新药成果,或者在医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要技术突破。
  2、从事教学、科研、产业化一线工作或在国内外知名医药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3、应聘到国家综合性新药研发技术大平台和单元技术平台岗位的药学特聘专家还须具有一定的科技管理能力,负责各平台建设。
  4、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能够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教学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药学特聘专家除履行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职责外,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重大新药研究和产业化工作,能够推出高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推动新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为我省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建设做出贡献。
  2、带领团队开展重大新药创制或者药物大品种改造研发,使本领域的科研开发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争创国际性进水平。
  3、积极开展医药技术领域的省内外、海内外学术交流,加强技术合作,帮助国家新药研发大平台引进医药科技人才或产业化项目。
  第十四条 药学特聘专家选聘程序:
  1、设岗单位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内外发布招聘条件,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拟竞聘人选需要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岗位的申请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人数不少于2人。
  2、设岗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对申请人选进行评议、遴选,确定不少于2名推荐人选,其中1名应是省外(海外)人选。并填写《山东省“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人选推荐表》(见附件2),同时填写《山东省“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送省科技厅,并将项目申请表通过省科技厅网上申报系统上传。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聘人选,经公示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4、设岗单位与受聘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聘任合同应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受聘人选的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充分、具体。聘任合同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对于需要调整药学特聘专家与岗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学术骨干配备
  第十五条 每个药学特聘专家岗位须聘任4—6名年轻、有发展潜力的科研学术骨干,组成科研团队,配合药学特聘专家工作。学术骨干的选聘要尊重药学特聘专家意见,满足岗位建设、科研攻关和梯队结构的需要,要坚持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
  第十六条 药学特聘专家学术骨干应聘人选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2、在本领域某一研究方向上学术造诣较深,能够主持重要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突出的科研工作业绩和一定的影响。
  3、发展潜力大,通过培养和锻炼,能成为本学科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者。
  4、具有博士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首次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七条 药学特聘专家学术骨干的主要职责
  1、协助药学特聘专家进行科研开发,带领本领域某一研究方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先进水平。
  2、参与重大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开发工作,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药学特聘专家学术骨干聘任程序
  1、药学特聘专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照自愿原则以及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推荐学术骨干人选。
  2、设岗单位对药学特聘专家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并批准聘任。
  3、药学特聘专家与学术骨干签订工作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
  第十九条  学术骨干在聘期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设岗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确定。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药学特聘专家给予科技攻关计划立项支持,对于按时完成任务的可连续给予支持。各类科技计划对每位药学特聘专家支持数额不低于50万元。对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实现产业化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项目,优先授予省级科技奖励,经批准在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中,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后补助经费。优先推荐药学特聘专家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并在地方匹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设岗单位每年要投入不低于30万元科研经费,为药学特聘专家及其团队成员承担更高层次科研任务、产出标志性成果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药学特聘专家及学术团队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药学特聘专家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学术团队岗位津贴标准为每年10万元,由设岗单位承担。
药学特聘专家在聘期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设岗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药学特聘专家所获得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药学特聘专家完成岗位目标和科研开发任务所必需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药学特聘专家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依据国家、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在不违背规定的情况下,要给予药学特聘专家自主权。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药学特聘专家实行合约管理,由聘任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合约进行管理。
药学特聘专家每届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法,第一阶段聘任时间为3年,期中考核合格的,续聘(第二阶段)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岗位设置情况和双方意向,并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续聘。考核结果和续聘合同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考核或抽查,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设岗单位和药学特聘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药学特聘专家建设工程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药学特聘专家和学术骨干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设岗单  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年度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并于年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设岗单位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可由设岗单位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学术骨干实行协约管理。由药学特聘专家和设岗单位共同负责。
学术骨干每届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法,第一阶段聘任时间为3年,考核合格的,续聘(第二阶段)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双方意向,并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八条  对学术骨干的考核由设岗单位同步进行,报省科技厅备案。重点考核受聘学术骨干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业绩等,具体办法由设岗单位规定。
  第二十九条 药学特聘专家及其学术骨干承担的科研任务完成后,按照《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鉴定或验收。
药学特聘专家在任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等均应有“山东省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专项建设工程”的标注。没有标注的成果,原则上不作为考核验收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设置的药学特聘专家岗位、聘任的药学特聘专家产生疑议的,可以实名向省科技厅举报,由设岗单位负责答疑并提出书面答复材料,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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