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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深化提升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3-29  浏览次数:8255

山东省关于深化提升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
关于深化提升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
 
鲁办发〔2010〕4号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为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而组织实施的一项重大人才工程。工程实施五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省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9]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指示精神,现就深化提升泰山学者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着眼于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着眼于开发海内外高端人才资源,着眼于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着眼于实现人才资本效应最大化,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实施,高水平建设,精心打造山东人才品牌工程,集中承担一批标志性项目,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培养一批标志性人才,切实发挥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基本要求
  1、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科学设置泰山学者岗位。围绕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主攻方向,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在岗位设置上,优先考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省会城市群和鲁南临港产业带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优先考虑实施高端高质高效产业发展战略,培植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人才智力支撑的实际需要。
  2、坚持人才、科技、产业一体化发展,创新高端人才智力开发模式。积极促进人才集群、科技集群、产业集群的紧密结合和有效对接,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培养集聚人才,以人才高地建设促进科技、产业高地建设。通过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延揽一批学术技术精英,建设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学科和创新研发基地,促进产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3、创建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和储备一批优秀人才。采取“大师+团队”的人才集聚模式,充分发挥泰山学者示范带动作用,形成梯次结构合理、整体优势明显、科研互补性强、富有创新活力的优秀团队,为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持续发展搭建高端人才孵化载体,带动促进一大批优秀后备人才脱颖而出。
  4、加快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人才资本贡献率。充分发挥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重大科研成果的深度开发和转化应用,大力促进科技成果与现实生产力的对接和转移,鼓励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到一线创业,将人才智力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努力提高人才资本效应,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5、积极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培养造就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对创新成就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大的优秀泰山学者人选,进行强化支持和重点培养,积极争取纳入国家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支持计划,力争部分人选进入两院院士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计划”等,着力培养冲击世界科技前沿的一流科技创新尖子人才和领军人物。 
  (三)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到2014年,实施泰山学者二期建设工程,在全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重大工程、支柱产业、高新技术领域、重点学科中,设置200个泰山学者岗位,选聘200名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组建200个以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为带头人、800-1200名中青年科研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
  实施“泰山学者攀登计划”,5年内遴选30-40名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团队效应突出的优秀泰山学者人选,给予重点培养和扶持,争取培养成为两院院士或相当层次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二、泰山学者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泰山学者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雄厚的科研创新能力。
  2、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研发梯队。
  3、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点课题,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奖励或发明授权专利。
  4、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研发经费充足,有省部级以上研发平台。
  5、产学研结合紧密,具备较强的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
  (二)岗位设置程序
  1、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布泰山学者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
  2、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省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党委组织部提出设岗申请,各主管部门、各市审核汇总后上报。
3、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泰山学者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岗位,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三、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选聘与团队配备
  特聘专家(教授)选聘和团队配备,坚持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着重引进省外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
  (一)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选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2、学术造诣深,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在科研、开发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行业、领域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4、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55周岁,能够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教学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5、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一般应6个月以上。
  对于达不到每年6个月要求,但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填补重要领域技术空白,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紧缺急需人才,每年在岗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个月以上。
  (二)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职责
  1、负责本学科、行业、领域科研、技术创新的课题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2、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咨询、研究和实施。
  3、指导本学科、行业、领域的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4、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推进国内外技术交流,带领本学科、行业、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5、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选聘程序
  1、设岗单位根据岗位建设目标任务确定招聘条件,向社会发布,拟竞聘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人选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申报表》。
  2、设岗单位遴选确定推荐人选,每个岗位遴选的推荐人选不少于2名,其中应有省外海外人选。
  3、设岗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后,经省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党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泰山学者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聘人选,按照规定进行公示、考察,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5、设岗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四)“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人选选拔
  1、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到岗工作后,设岗单位根据人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向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泰山学者攀登计划”申报表》。
  2、泰山学者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初步人选。
  3、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4、设岗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工作合同。
  (五)团队骨干配备
每个泰山学者岗位聘任4-6名年纪轻、有发展潜力的科研技术骨干,配合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工作,组成科研团队。团队骨干的选聘要尊重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意见,满足岗位建设、科研攻关和梯队结构需要。
 
  四、支持保障
  (一)津贴补助
  泰山学者岗位设置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10万元、所带科研团队5万元岗位津贴,每年为每位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提供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对于列入“泰山学者攀登计划”的人选,省财政每年每人追加3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连续资助5年。
  设立“泰山学者成就奖”,对当选为两院院士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省委、省政府给予重点奖励。每2年奖励一次,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配套支持
  设岗单位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所带科研团队提供5万元的岗位津贴配套经费,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特聘专家(教授)提供15万元、每位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专家(教授)提供5万元科研配套经费,5年间为自然科学类岗位提供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岗位提供50万元的岗位建设经费。
  对于列入“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人选,设岗单位要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三)资金使用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专项经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省财政拨付的岗位津贴属于政府科技奖励,发给个人使用。省财政拨付的科研补助经费和设岗单位提供的科研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及其团队科研提供支持,包括为完成岗位建设目标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实验室建设、论著出版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等。设岗单位提供的岗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岗位建设、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各市要加强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五、管理考核 
  (一)规范合约管理
  设岗单位与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签订聘期5年的聘任合同,规定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需完成的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待遇、每年在岗工作时间等。对于列入“泰山学者攀登计划”的人选,设岗单位与受聘人员需签订“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工作合同,调整和提升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聘任合同及工作合同经省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党委组织部审核,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团队成员的聘任合同由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与团队成员签订,规定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报送省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强化定期考核 
  每年年底由设岗单位对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工作实绩、岗位建设、团队建设、配套经费落实情况;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在岗工作2年后,由省主管部门或各市党委组织部进行中期考核,重点考核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履行职责情况和岗位建设情况,调整确定后3年的资助计划;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在岗工作满5年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届满考核,重点考核泰山学者岗位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设岗单位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将岗位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省主管部门、所在市党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泰山学者岗位团队成员的考核由设岗单位和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组织实施。
  (三)完善退出机制
  岗位退出。自省政府公布泰山学者岗位之日起,对一年内未推荐人选或推荐人选两次评审未获通过的,岗位予以取消。
  人选退出。对于聘任后超过3个月不到岗工作的、到岗工作后本人表示不再担任的、设岗单位考核并经学术机构认定不能胜任的,以及省里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取消称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六、组织领导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整个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牵头抓总、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跟踪调研。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党委组织部具体做好岗位和人选申报审核工作,抓好岗位和人选的管理、考核等。设岗单位要加大科技投入,认真落实配套政策措施,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支持鼓励他们创出更多成果。
  建立泰山学者科研合作和咨询服务机制,定期组织泰山学者论坛、实地咨询服务、成果推介会等活动,为开展联合攻关、成果转化、智力共享提供高层次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和特聘专家(教授)的先进事迹,在海内外大力唱响“泰山学者”品牌,努力营造尊重、支持、崇尚高层次人才的良好氛围,确保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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